10月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联合宣布,已于9月30日共同发布《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补充联合通函》,对现行涉及虚拟资产的中介人发牌及注册条件作出重要更新。此次修订旨在因应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吸纳业界反馈,进一步优化监管框架并适度放宽部分规定,以促进虚拟资产相关业务在规范中稳健发展。两局还表示,后续将针对涉及指定稳定币的相关活动发布进一步指引。
在具体内容方面,补充通函主要涵盖以下四项重点:
第一,允许合资格的中介人向客户提供虚拟资产质押服务,但必须通过持牌虚拟资产平台等独立账户进行操作,并须向客户全面披露相关风险,确保客户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第二,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可通过持牌虚拟资产平台,向客户提供平台以外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拓宽了服务渠道,同时维持了监管合规性。
第三,明确客户使用虚拟资产认购或赎回投资产品(包括以实物形式认购或赎回虚拟资产基金)的行为,不视为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中介人如处理此类业务,须提前向监管机构通报,合规持有相关虚拟资产,并严格遵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规定。
第四,进一步厘清对客户净资产要求的相关规定,明确中介人应确保客户具备足够的净资产以应对潜在风险。此外,针对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中介人须向客户作出专门的风险披露声明,但此项要求不适用于机构专业投资者及符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
此次政策调整体现了香港监管机构在保障投资者权益与促进行业创新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提供了更清晰的合规路径,也为后续监管政策的持续完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