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按照虚拟资产路线图,如期发布允许提供虚拟资产质押服务!

B.news
2025-10-09 10:04:38
香港证监会和金管局在9月30日联合发布了一份新通知,更新了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中介机构(就是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券商等公司)的发牌或注册要求。这份通知是根据市场发展和业界意见,放宽了部分规定,未来还将针对涉及稳定币的活动发布指引。

香港证监会和金管局在9月30日联合发布了一份新通知,更新了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中介机构(就是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券商等公司)的发牌或注册要求。这份通知是根据市场发展和业界意见,放宽了部分规定,未来还将针对涉及稳定币的活动发布指引。

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允许提供质押服务:中介机构现在可以为客户提供虚拟资产质押服务,但必须通过持牌平台等独立账户操作,并清楚向客户说明相关风险。

2.允许平台外交易:持牌公司和注册机构可以通过持牌平台,在平台以外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服务。

3.明确客户使用虚拟资产认购和赎回产品:客户使用虚拟资产认购或赎回投资产品(例如虚拟资产基金),不会被视作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中介机构需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合规持有虚拟资产,并遵守反洗钱规定。

4.净资产要求和风险披露的例外情况:对于机构专业投资者和符合资格的公司专业投资者,中介机构无需确保他们拥有足够的净资产,也无需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作出特别风险披露声明。

原文如下:

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補充聯合通函。

2025年9月30日。

1.本通函1補充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2023年12月22日發出的《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函》(該聯合通函),旨在更新適用於中介人的相關發牌或註冊條件和條款及條件。

背景

2.該聯合通函載列適用於有意或現正從事某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諮詢服務、資產管理服務及/或分銷涉及虛擬資產的投資產品(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中介人2的規定。證監會及金管局已因應近期的市場發展及業界意見,對該聯合通函作出檢視。根據該檢視的發現所得,證監會與金管局共同為有關規定引入若干優化及放寬措施,以促進市場發展,同時維持對投資者的保障。對於涉及由獲金管局根據《穩定幣條例》(第656章)發牌的發行人所發行的指明穩定幣的活動3,證監會和金管局將於不久將來發出進一步的指引摘要。

3.本通函載列對該聯合通函的相關修訂。《適用於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及就虛擬資產提供意見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的發牌或註冊條件和條款及條件》(該聯合通函附錄6)(該等條款及條件)亦已作出相應更新,並載於附錄A。該等條款及條件的標示修訂本載於附錄B。

4.鑑於證監會已發出適用於證監會持牌平台4和證監會認可虛擬資產基金5的質押規定,且金管局已向認可財務機構及本地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的附屬公司發出類似的指引6,兩家監管機構現已準備允許中介人向其客戶提供質押服務。該等條款及條件已作出相應修訂7。“質押活動”是指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代其客戶進行涉及承諾或鎖定客戶虛擬資產的過程的任何活動,以便根據權益證明共識機制參與區塊鏈協議的驗證程序,並享有因參與該程序而產生及分派的回報。

5.為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的中介人,可向該等客戶提供質押服務,但僅應透過在證監會持牌平台或認可財務機構(或在本地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的附屬公司)維持的獨立帳戶向該等客戶提供質押服務,並同時遵守(除其他規定外)有關披露資料及風險的規定。

使用證監會持牌平台提供的在平台以外進行的服務

6.關於向客户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現可通過證監會持牌平台提供的在平台以外進行的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執行交易。因此,該等條款及條件第4.2條已被刪除。

使用虛擬資產認購或贖回投資產品

7.證監會及金管局希望釐清,客戶使用虛擬資產認購和贖回投資產品,或以實物認購或贖回虛擬資產基金,不會被視為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相關中介人(包括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應:

(a)、預先就有關活動通知證監會及(如適用)金管局;

(b)、在證監會持牌平台或認可財務機構(或在本地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的附屬公司)所開立及維持的帳戶內持有虛擬資產,惟牌照或註冊被施加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條款及條件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除外(見該聯合通函第23段);及

(c)、確保在為客戶處理該等虛擬資產的提存時,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第12章適用的規定。

分銷涉及虛擬資產的投資產品

8.該聯合通函第6.2段規定,中介人應確保客戶有足夠的淨資產,使其有能力承擔買賣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風險和可能招致的損失。證監會及金管局希望釐清,這項規定不適用於屬機構專業投資者和合資格的法團專業投資者的客戶。

9.就該聯合通函第13段而言,證監會及金管局希望釐清,中介人應特別就虛擬資產期貨合約向客戶作出風險披露聲明的規定,不適用於屬機構專業投資者和合資格的法團專業投資者的客戶。

實施

10.中介人在對其虛擬資產相關活動作出包括以下各項在內的變動前,務必通知證監會及(如適用)金管局:

(a)、服務的客戶類別;

(b)、首次允許客戶向中介人的帳戶存入虛擬資產或從其帳戶中提取虛擬資產;

(c)、首次向客戶提供質押服務;

(d)、首次允許客戶使用虛擬資產認購或贖回產品;

(e)、對在預先通知中首次傳達的有關活動安排作出的其他重大變動。

如欲查詢,請聯絡證監會或金管局銀行操守部(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相關個案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中介機構部 銀行操守部。

連附件。

完。

1、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本通函的詞彙與該聯合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本通函應與該聯合通函一併閱讀。

2、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亦應參閱本會於2025年4月7日就分銷涉及虛擬資產的投資產品發出的《有關證監會認可基金投資虛擬資產的通函》。證監會及金管局亦希望釐清,除非另有指明,否則註冊機構在銷售及分銷除代幣化證券以外的代幣化產品時,應遵守金管局不時就代幣化產品發出的預期操守標準和指引(例如,金管局於2024年2月20日發出的《銷售及分銷代幣化產品》通告)。

3、請參閱《穩定幣條例》(第656章)第4條。

4、見證監會於2025年4月7日發出的《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質押服務的通函》。

5、見證監會於2025年4月7日修訂的《有關證監會認可基金投資虛擬資產的通函》。

6、見金管局於2025年4月7日的《就為客戶所保管的虛擬資產向客戶提供質押服務》通告。

7、請參閱經更新的該等條款及條件第VIII部分。